Q1:ESG是什麼?

ESG分別代表了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是用來評估企業永續發展能力的三大指標。

Q2:ESG概念從何而來?

ESG概念,最早於2004年聯合國(UN Global Compact)發表的《Who Cares Wins》報告中被提出。
報告主張,評量一企業經營能力的標準,除了傳統的財務報表,更應將ESG(環境、社會、治理)三項指標納入才更完整。ESG能影響企業的長期財務表現,關注ESG的企業不僅會帶給利益關係人正面影響,其自身也將會是最後的贏家。

Q3:ESG為何重要?企業一定要推ESG嗎?

全球的永續發展進程,已從概念共識階段,邁入具體目標與行動計畫階段。
在永續議題上,企業正面臨來自各界的要求與期望,包括:國際組織的規範、各國的政策法令、監管機構的規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客戶的供應商選擇、消費者的購買意願…等。
如今,ESG做為評估企業永續發展的指標,已然成為企業能否與外界建立關係的基本要求。企業具備亮眼的ESG表現,等同於擁有一張參與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通行證。

Q4:ESG評鑑是什麼?企業做ESG評鑑的好處為何? ESG評鑑機構有哪些?

ESG評鑑,是評鑑機構從一企業在「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面向的表現,評估其永續經營的能力與成果。
ESG評鑑的結果,不僅可做為企業後續檢討改進的參考、了解可能的機會與風險;若評鑑成績優良,更對企業商譽、吸引投資、品牌好感度…等產生加分作用。

近年來國內外發展出許多的ESG評鑑機構,它們各有不同的關注點,也各自具備不同的標準、模式:
  • FTSE Russell:重視績效
  • CHRB-Corporate Human Rights Benchmark:關注人權
  • TCSA (台灣企業永續獎)
  • Sustainalytics:重視風險
  •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重視環境保護
  • MSCI-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 CSA-S&P Global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企業永續評比)

Q5:ESG永續報告書是什麼?

ESG 永續報告書是企業對外揭露說明自身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三面向推行成果的報告書。

Q6:ESG永續報告書從何而來?

ESG永續報告書源於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2010年由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的「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中所提出,上市櫃公司宜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揭露其CSR推動情況。
由此可知,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最早是企業自願性、非強制性的揭露其在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面向的訊息。

2020年,金管會發佈「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揭示5大主軸:
  • 1)「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
  • 2)「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
  • 3)「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
  • 4)「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
  • 5)「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

2021年,金管會公告「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於此,將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正式修正更名為永續報告(Sustainability Report)或ESG報告(ESG Report),以滿足利害關係人(股東、投資人、消費者、員工、供應商..等)對於企業在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面向資訊公開的需求,讓企業的營運狀況、永續發展成果與未來規劃都能被清楚揭露。

Q7:企業撰寫ESG永續報告書的目的為何?

企業撰寫ESG永續報告書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更公開透明的訊息管道,揭露其自身在環境、社會及治理等面向資訊,一方面讓利害關係人能夠依此瞭解、檢視企業在永續經營上的執行現況、成果與未來規劃;另一方面,永續報告書也傳達了企業在推動永續轉型上的努力與決心。

Q8:企業ESG永續報告書的撰寫對象為何?

ESG永續報告書的主要撰寫對象為各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投資人、消費者、員工、供應商、合作夥伴...等。
ESG永續報告書的其他撰寫對象,包含:各主管機關、求職者…等。

Q9:企業編寫永續報告書的準則(或稱框架、標準)有哪些?

  • 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發布者-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Foundation)於國際永續標準委員會(ISSB)上發布
    (2022年整併SASB與CDSB,建立統一準則)
  • SASB準則(SASB Standards):著重企業在永續相關財務訊息的揭露。
    發布者-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SASB)
    2022年併入IFRS基金會
  • CDSB框架(CDSB Framework):著重氣候變遷、社會面議題的揭露。
    發布者-氣候揭露標準委員會(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CDSB)
    2022年併入IFRS基金會
  • GRI準則(GRI Standards):被多數企業採用,是總體性揭露的衡量指標。
    發布者-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 「GRI通用準則2021」
    • GRI 1基礎:使用GRI標準的要求和原則
    • GRI 2一般揭露:有關報告組織的各項訊息揭露
    • GRI 3重大性議題:有關組織重大主題的揭露與指導
  • TCFD準則:揭露氣候帶給企業的財務風險、衝擊與機會。
    發布者-由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所成立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發布
  • 聯合國全球盟約(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全球最大的企業永續倡議,被視為重要里程碑。簽署參與盟約的企業,必須提出報告,揭露並分享其在人權、勞工、環境等原則上的具體實踐。
    發布者-聯合國
  • CDP碳揭露計畫(The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揭露企業在氣候變遷下所面臨的風險與機會,找出解決對策。
    發布者-國際主流法人投資機構發起(匯豐銀行HSBC、瑞士銀行UBS..等)
  • 勞動力揭露倡議(Workforce Disclosure Initiative, WDI):聚焦企業在勞動力議題上的透明度與責任、在人權議題上的揭露以及對人權風險的因應與降低。
    發布者-英國非營利組織ShareAction

Q10:企業要如何挑選永續報告書的準則?

企業在撰寫 ESG 永續報告書時,可先確認此份報告書的閱讀受眾是誰,再來挑選相應的合適「框架」撰寫,例如:
  • GRI--閱讀受眾為最廣泛的利害關係人
  • SASB--閱讀受眾為投資人
  • TCFD--閱讀受眾為投資人
根據金管會「公司治理3.0」,自2023年開始,企業撰寫ESG報告書必須參考以下3大標準:GRI、TCFD、SASB

Q11:「永續發展路徑圖」是什麼?

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關注,協助我國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2022年1月13日舉辦記者會,預告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案,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於2027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2029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並於2022年3月3日宣布正式啟動。
金管會為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訂定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時程,俾利企業遵循及訂定減碳目標,並配合政府減碳計畫,透過上市櫃公司串聯供應鏈,以達企業永續發展。

名詞彙整

A

  • Adaptation 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
  • Adaptation gap 調適缺口:實際調適狀況與預設調適目標的差距。其差距的決定與對氣候容受能力、資源限制與調適選項之競爭性有關。
  • Adaptation pathways 調適路徑:在短期和長期調適目標下,一系列的調適選項之權衡。這過程需確認是否有意義的解決人們的問題或是避免不當調適。
  • Additionality 外加性:指一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活動所產生之減量相較於基線排放量是外加的,也就是此減量計畫活動在沒有法規要求、財務、技術、融資、風險方面等問題下,仍堅持執行此減量計畫活動,則具有外加性。
  • Aerosol 氣膠:指懸浮在空氣中的固體或液體顆粒,其大小界於幾奈米 (nm) 至 10 微米 (μm) 之間,並停滯於大氣中數個小時。氣膠分為自然與人為這兩類來源依據,且會透過多種形式影響氣候,如透過散射或吸收輻射、雲微觀物理學和其他雲特性的相互作用,或在積雪或冰覆蓋的表面上沉積,因而改變它們的反照率,並促進氣候反饋。但不論是自然或人為所產生的氣膠,皆起源自兩種不同的路徑:
    ● 初級顆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PM) 的排放與氣態前驅物 (Precursors) 形成次級顆粒物(PM),此時的氣溶膠生產大部分源於自然。
    ● 由化學成分所組成,即海鹽、有機碳、黑碳、礦物種類(主要是沙漠塵埃、硫酸鹽、硝酸鹽與銨),但這些成分組成並不完善,因氣膠將這些顆粒結合起來形成複雜的混合物。
  • Afforestation 造林:指於歷史上沒有森林的土地上種植新的森林。即透過種植、播種或人為促進天然種子來源,將未經植樹造林的土地由人為轉變為林地。
  • Assurance確信:指第三方單位對企業永續報告可信度之檢驗,需經由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以增加公信力及檢視內控流程之有效性,並提升永續資訊的可信度與透明度。

B

  • Baseline emissions 基線排放量:基線情境下可能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Baseline scenario 基線情境:除了已生效、已立法或在計畫範疇內採用的減緩政策或措施外,不實施任何減緩政策或措施之情境。
  • Biochar 生物炭:在缺氧環境下,經加熱生物質而產生穩定的富碳元素材料。其可添加到土壤中,以改善土壤功能,亦可減少來自生物質與土壤所釋放的溫室氣體,以達到固碳作用。
  • Biodiversity 生物多樣性:指所有來源的形形色色生物體,包括陸地、海洋、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亦包含物種內、物種間與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 Bioenergy 生質能:來自任何形式的生物質或代謝副產品之能量。另可參見「生物燃料」與「生物質」之說明。
  • Bioenergy with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生質能與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指將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技術應用於生質能設施,並可從 BECCS 供應鏈的總排放量中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另可參見「生質能」與「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的說明 。
  • Biofuel 生物燃料:指由生物質所生產的燃料,通常為液體型態。目前主要來自於甘蔗或玉米所提煉的生物乙醇、油菜籽或大豆所提煉的生物柴油以及製紙過程的黑液。另可參見「生質能」與「生物質」的說明。
  • Biomass 生物質:指有機材料處於尚存活或近期死去的狀態者。另可參見「生質能」與「生物燃料」的說明。
  • Biomass residue 生質廢棄物:源自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非化石和可經生物分解的有機材料,為農業、林業和相關行業的副產品、殘留物或廢棄物。
  • Blue carbon 藍碳:海洋系統可被管理之生物碳通量與儲存。指根植於沿海地區之植物如潮沼、紅樹林及海草床。
  • Business As Usual (BAU):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指假定除目前實施的政策外,沒有其他政策,且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與近期趨勢一致之情境。

C

  • Cap 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 Cap and trade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以有效方式實現減緩目標的市場手段。將溫室氣體排放最高限額 (cap) 劃分為可交易的排放額度(allowances),而這些額度可透過拍賣和免費提供配額等方式分配給在交易方案管轄權之內的管制對象。各管制對象需要提交與其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額度,而任ㄧ管制對象可將多餘的排放額度出售給其他排放量超額的對象,以更成本有效的方式避免總排放量增加。排放交易方案可以發生在公司間、國內和國際層面。
  •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為達到 2050 年氣候中和減量目標,歐盟加嚴境內碳排放限制,為避免因此導致高碳排產業外移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碳洩漏,並維護歐盟境內產業競爭力,歐盟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該機制設計係針對受管制產品,於進口歐盟時,產品碳含量須達到歐盟規範基準,若未達到需付出額外費用,若已於出口國付出相對應碳價費用則可抵減,使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產品對於碳排
    放需付出相似的碳排放價格,以促進全球減量並維持境內產業競爭力。
  • Carbon budget 碳預算:指特定時期內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上限,其評估的概念包含:
    1. ● 全球整體碳循環和碳匯評估結果,並由此推算大氣中二氧化碳增長率,稱為「全球碳預算」,包含化石燃料和水泥排放、土地利用變化排放、海洋和陸地碳匯等。
    2. ● 在全球表面溫度高於基期一定溫度的限制下,估算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累積量,並考量其他溫室氣體和氣候因子影響。
    3. ● 考慮公平、成本或效率等因素,將前項定義的碳預算分配到區域、國家或次國家層面。
  • Carbon Credit碳權:指「排碳的權利」,依其產生方式之不同,分為:
    (1)透過政府強制性總量管制與交易產生之碳權。
    (2)於自願性市場產生之碳權,即企業主動經由減碳、再生能源或碳捕捉、造林等專案,向環保署或國際機構申請獲得相關認證者。
  • Carbon cycle 碳循環:指大氣、水圈、陸地、海洋生物圈及土壤圈中的碳流動,包含如二氧化碳、生物質中的碳、及溶解在海洋中的碳 ( 碳酸鹽和碳酸氫鹽 )。
  •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將二氧化碳從工業與能源相關產業中分離(捕捉)、控制、壓縮,並運至封存地點,使其可長時間不排入大氣環境中。CCS 亦可指「碳捕捉與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二氧化碳捕捉與利用:將二氧化碳捕捉後,將碳應用於生產新產品之過程。「二氧化碳捕捉與利用」對於氣候之影響取決於產品壽命與其替換,及其二氧化碳來源(即化石燃料、生物質或大氣)。CCU 亦可指「二氧化碳捕捉與使用」(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use)或「碳捕捉與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 Carbon dioxide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 (CCUS)二氧化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指可對實現全球能源和氣候目標發揮多種作用的技術,包括從大排放源如電廠、使用化石燃料、生質能之工業設施或大氣中捕捉二氧化碳之過程;另包括壓縮經捕捉之二氧化碳及運輸過程,與廣泛應用,或注入地底深層以永久儲存二氧化碳之程序。
  •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CO2e)二氧化碳當量:各類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之輻射衝擊單位,係使用特定溫室氣體之質量乘以其全球暖化潛勢計算而得。
  • 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二氧化碳移除:指利用人為活動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永久儲存在地質、陸地或海洋之儲存庫中,或是產品中,這些包含既有與潛在之人為的生物或地球化學「匯」及「直接空氣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ACCS),但不包含非由人為活動直接造成之自然的二氧化碳吸收。
  • Carbon Fee碳費:指主管機關針對特定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其特性(如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徵收排放費用,以課徵方式給予排放源減量誘因。
  • Carbon footprint 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 Carbon Footprint Verification碳盤查:指透過一系列科學方法及資料蒐集等過程,盤點、量測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盤查對象可包含一間企業、整個組織、單一產品或活動,作為日後之減碳基礎。
  • Carbon intensity 碳強度:單位計量 ( 如國內生產總值 (GDP)、產出能源量等 )釋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Carbon leakage 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及碳定價作為,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再予輸入至受到管制的國家,並反而增加全球或區域排碳量之情況。
  • Carbon neutrality 碳中和:於特定範疇內之主體相關的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與人為二氧化碳移除量達平衡的狀態。主體可以是國家、組織、地區、商品等實體或服務和事件等活動。碳中和之評估涵蓋整體的生命週期 ( 即包括範疇三之「其他間接排放」),亦可依據特定計畫方案,限定於特定時間範疇內該主體可直接控制之排放與移除。
  • Carbon pricing 碳定價:為二氧化碳排放訂定價格之政策工具措施,用以降低二氧化碳或其當量之排放量,如碳稅 / 費或碳排放權交易等的價格。在評估經濟成本的模型中,碳定價多被作為減緩政策努力過程的經濟手段。
  • Carbon sequestration 固碳:將碳儲存在碳庫中的過程。
  • Carbon sink 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 Carbon Trading碳交易:指將碳權做為商品,透過碳權交易平台進行買賣,以促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市場機制。常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作為計價單位,並可區分為強制性與自願性兩類。
  •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已驗證減量額度:根據「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CDM)規則和要求,依專案活動或行動計畫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經查驗證後,由「清潔發展機制執委會」(CDM Executive Board) 所發放的驗證減量單位,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為計算單位。
  •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清潔發展機制: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項下「京都議定書」第 12 條的減緩專案型機制。已開發國家的投資方 ( 政府或公司 ) 提供資金給開發中國家,以協助溫室氣體減緩或移除,並得將取得應驗證之「已驗證減量額度」(CER),用於履行已開發國家的減排承諾或其他自願性目的。建立CDM 是為了促進實現兩個目標:
    1. ● 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促進開發中國家的永續發展。
    2. ● 實現已開發國家的減排承諾。
  • Climate change氣候變遷:指氣候狀態的變化,透過平均變化或其屬性變異度來辨別,此變化會持續很長一段時期 ( 通常是指幾十年或更長時間 )。氣候變遷來自於自然內部過程或外部迫害 ( 例如太陽週期變化、火山噴發等 ) 或由人為持續干預大氣成分或土地利用所導致的變化。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第 1 條,將氣候變遷定義為「在一定時期內,所觀測到的自然氣候變異度之外的直接或間接之全球大氣成份變化係歸因人為活動所致」。因此,「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將人為活動導致的氣候變遷與自然氣候變異度做明確區分。
  • Climate change risk 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生態及人類社會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
  • Climate extreme(extreme weather or climate event)極端氣候:天氣或氣候變化量超過一段時期的觀測門檻值。根據定義,當極端天氣持續存在一段時間,它可能被歸類為極端氣候事件。為求簡化,極端天氣事件和極端氣候事件統稱為「極端氣候」。
  • Climate neutrality氣候中和: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不產生淨影響,為達此目的,全球剩餘排放量與移除量需要達到平衡,並考量人類活動的區域或地區性地球物理效應,如人類活動影響地表輻射反照率或地區性氣候。

D

  • Decarbonization脫碳:國家、個人或其他實體單位以消除人為碳排放為目標的實現過程。通常指減少與電力、工業和運輸相關化石燃料的碳排放。
  • Deforestation毀林:指將森林轉化為非林地。
  • Direct air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DACCS)直接空氣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自大氣中捕捉提取二氧化碳之化學過程,亦稱為「直接空氣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apture and Storage, DACS)。
  •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cope1)直接排放溫室氣體 (範疇 1):來自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源之溫室氣體排放。( 即通常泛指直接燃燒煤、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 )。

E

  • Ecosystem-based adaptation (EBA)生態系統為本調適:利用生態系統管理減少人類和生態系統因氣候變遷所導致之脆弱度並增加其韌性。
  • Electricity carbon emission factor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其統計範疇為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
  • Electricity emission factor電力排放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其統計範疇包括公用售電業銷售電量及再生能源直供或轉供電量。
  • Emission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 Emissions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 表示。
  • Emission allowance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以「噸 - 二氧化碳當量」(tCO2e) 為單位。
  • Emission factor排放係數:衡量特定過程、燃料、設備或來源排放到大氣中的平均溫室氣體量。
  • Emission performance standard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 ( 物 ) 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 Emission scenario排放情境:指針對輻射活性物質 ( 如溫室氣體、氣溶膠 ) 合理呈現之一種未來發展趨勢,該情境係基於一系列連貫且具有內部一致性之假設,包含有關驅動因素 ( 例如人口統計、社會經濟發展、技術改革、能源與土地利用 ) 以及其關鍵關係。
  • Emissions trading 排放交易:以有效方式實現減緩目標的市場手段。將溫室氣體排放最高限額 (cap) 劃分為可交易的排放額度(allowances),而這些額度可透過拍賣和免費提供配額等方式分配給在交易方案管轄權之內的管制對象。各管制對象需要提交與其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額度,而任ㄧ管制對象可將多餘的排放額度出售給其他排放量超額的對象,以更成本有效的方式避免總排放量增加。排放交易方案可以發生在公司間、國內和國際層面。
  • Energy efficiency能源效率:輸出的或可使用的能源、能源服務或其他物質產出 ( 係經由一系統、轉換過程、傳輸過程或儲能活動之產出 ),與輸入能源之比率。
  • Energy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cope 2)間接能源排放溫室氣體(範疇2) :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
  • Entity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 ( 構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G

  • Global Stocktake (GST)全球盤點:為針對「巴黎協定」執行狀況進行盤點之過程。
  • Global warming全球暖化:全球地表溫度相較於某個基期的增溫狀況,常見的基期為 1850-1900 年。而其增溫變化會移除年際間變化的影響 ( 例如 20 或 30 年內的變化 )。
  •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全球暖化趨勢:指單一當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 Greenhouse Gas (GHG)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亞氮 (N2O)、氫氟碳化物 (HFCs)、全氟碳化物 (PFCs)、六氟化硫 (SF6)、三氟化氮 (NF3)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溫室氣體清冊:溫室氣體源、匯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移除量之量化結果清冊。
  •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 Greenhouse gas removal (GGR)溫室氣體移除:指利用匯移除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或前驅物 (precur-sor)。

I

  • Inefficient fossil fuel subsidies無效率化石燃料補貼:指提供化石燃料補貼,卻造成過度能源使用、降低能源安全、阻礙對潔淨能源投資及破壞因應氣候變遷威脅所付出之努力。
  •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國際間轉讓減緩成果:用以衡量「巴黎協定」第 6 條跨國自願合作規定下的市場制度所產生溫室氣體減緩成果之轉移標的。

J

  •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聯合抵換額度機制:日本自 2013 年起陸續建立之雙邊合作制度,其參考「京都議定書」之「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定量方式適當評估日本對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貢獻, 以建立雙邊「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的方式,與地主國進行減量合作,並將其用於實現日本之減量目標。JCM 預期於 2025年達到 30 個夥伴國家,並於 2030 年創造符合「巴黎協定」第 6 條第 2 項合作方法要項之 1 億噸減量額度。

L

  • Long-term low-emissi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LT-LEDS)長期低排放發展策略:「巴黎協定」第 4 條第 19 項要求各締約方應考量其國情條件,基於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及相應能力,籌備並通訊其長期低排放發展策略 ( 即 2045至 2060 年為目標的長期策略 )。

M

  • Measurement,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量測、報告與查證: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其出自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13 次締約方大會 (COP 13) 決議文件「量測、報告與查證」,指氣候變遷減緩之承諾與行動需「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 且「可查證」(verifiable),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下,為推動並落實長期氣候目標之原則,就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減緩行動及技術與資金支持等議題,建立量測、報告與查證機制,以支持各國履行其共同義務。
    1. 「量測」為依時間推移蒐集數據並建立基礎資料庫之程序;
    2. 「報告」為依規定之格式及標準將評估結果正式報告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程序;
    3. 「查證」為查核、驗證報告之程序。

N

  • Negative emissions負排放:指除透過自然碳循環所移除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外,藉由人類活動移除大氣中的溫室氣體。
  • Negative emissions technologies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 Net negative emissions淨負排放:指藉由人類活動使得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移除量大於排放量,而達成淨負排放狀態。該狀態涉及多種溫室氣體,淨負排放之量化取決於採用之氣候指標如全球暖化潛勢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全球溫度變化潛勢 (Global temperature change potential) 及所選的時間範圍。
  • Net zero emissions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 Net zero CO2 emissions淨二氧化碳排放:指在特定時期內 ( 通常指單一年度 ) 人為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與人為之二氧化碳移除量達到平衡時之狀態。

O

  • Offset抵換(量):指單一實體減少、避免或移除一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被另一實體購買並抵銷其一個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Operational boundary營運邊界:針對組織邊界內之排放源,定義其直接與間接排放之範疇的過程。該用詞在 ISO 組織 2018 年改版之 ISO14064-1:2018 被報告邊界取代。
  • Organizational boundary組織邊界:在組織內運用營運、財務管控或具有股權持份的歸類之活動或設施;組織由一個或多個設施所組成,而設施層級之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由一個或多個溫室氣體源或溫室氣體匯所產生。
  • Other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範疇3):指事業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但該排放源並非事業自有或可控制的,如租賃、委外業務、員工通勤、商業旅行、上下游運輸和配送等活動之其他間接排放。

P

  • Paris Agreement巴黎協定:2015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 21 次締約方大會 (COP 21) 通過「巴黎協定」,目標將本世紀末前的全球暖化控制於相較工業化前上升 2° C 之內,並致力控制於 1.5° C。「巴黎協定」自 2021 年起施行,為首次聯合所有國家共同努力,簽訂因應氣候變遷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R

  • Reduction credit減量額度:指事業 (或實體)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額度。
  • Reforestation再造林:在原為林地轉變為非林地的土地上造林。亦即通過種植、播種或人為促進天然種子來源在已轉變為非林地的土地上,由人為轉變為林地。
  • Reporting boundary報告邊界:指由組織邊界內所提報歸類的溫室氣體排放或溫室氣體移除,及由組織之營運與活動引起的重大間接排放。
  • Representative Concentration Pathways (RCPs)代表濃度路徑:在 IPCC 第 5 次評估報告中,以「代表濃度路徑」(「路徑」所指是濃度變化歷程 ) 定義未來變遷的情境,包含溫室氣體、氣溶膠等,以輻射驅動力(radiative forcing)間的差異量當作指標性的數值來區分。
  • Residual risk殘餘風險:在調適和減緩的努力後仍存在與氣候變遷衝擊相關的風險。
  • Resilience韌性:相互連動的社會、經濟與自然系統在面對外界危害、趨勢或擾動時,透過回應或重組的方式維持系統基本運作的因應能力。在系統持續保有調適、學習或轉型能力前提下,才可創造出韌性的正面效益。
  • Risk assessment風險評估:對風險進行定量或定性的科學估計。

S

  •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科學基礎目標倡議:以科學基礎之目標,使企業根據氣候模型產出之全球排放預算,付出與目標一致之減量努力倡議,為「國際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聯合國全球聯盟 (UN Global Compact)、世界資源研究所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與世界自然基金會 (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 共同合作制定之方法與工具,以支持企業依此目標設定並規劃減碳工作。
  • Social cost of carbon (SCC)碳的社會成本:每多排放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造成總氣候損害的淨值,取決於全球排放變化軌跡。
  •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SBI)附屬履行機構:負責「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下,涉及執行議題之工作,其任務依據氣候協議之履行形塑核心項目,包含透明度、減緩、調適、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等,致力強化各締約方於各個面向之企圖心。
  •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SBSTA)附屬科學與技術諮詢機構:負責「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下,提供締約方會議有關科學與技術上即時資訊與建議,主要工作領域包含氣候變遷影響、減量方法學、科學觀測、氣候資金、調適、促進無害環境之技術發展與移轉、能力建構,以及改進籌備與檢視排放清冊指引之相關技術工作,SBSTA 於專家科學資訊與締約方會議之政策需求之聯繫或溝通上,扮演重要角色。

T

  •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技術發展與移轉:基於開發中國家對於取得並部署減緩及調適技術、支持其所需相關技術、資金、強化技術研究與發展之組織與人才資源以及能力建構等面向之需求,「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巴黎協定」第 10 條,已就技術與資金及能力建構事項,就「技術機制」連結「資金機制」,以及「巴黎能力建構委員會」加以規定,並藉由「技術執委會」(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EC) 及「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CTCN) 之規劃,加速擴大對於開發中國家氣候技術的發展與移轉;如今並將進一步透過「巴黎協定」第 6 條的跨國間自願合作之公私協力來加速其運作。

U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於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紐約通過,並在同年的「里約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由 150 多個國家及歐洲共同體進行簽署,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其終極目標為「使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保持穩定於一定的水準,確保氣候系統免受危險的人為干擾」。UNFCCC 於 1995 年在德國柏林召開第 1 次締約方大會 (COP 1),將全球區分為五大區域,輪流主辦締約方大會,目前已經有 198個締約方。

V

  • Verification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透過所提供的客觀證據,確認規定的各項要求已被履行。
  • Validation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查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作業。透過所提供之客觀證據,確認某特定預期未來使用或應用的各項要求已被履行。

W

  • Warsaw International Mechanism for Loss and Damage associated with Climate Change Impacts (WIM)華沙國際損失與損害機制:2013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 19 次締約方大會 (COP 19) 決議,建立「華沙國際損失與損害機制」(WIM for L&D),用以解決特別脆弱且易受氣候變遷影響之開發中國家的損失與損害問題。「巴黎協定」將損失與損害納入第 8 條,由華沙國際損失與損害機制委員會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其後,2019 年第 25 次締約方大會 (COP 25) 成立「聖地牙哥損失與損害網絡」(Santiago Loss & Damage Network) 專責建置知識分享與經驗學習之網絡;嗣後,2022年第 27 次締約方大會 (COP 27) 則通過「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 Damage Fund),以強化對於脆弱受害國家的支援。

來源-行政院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高雄市製造業碳管理作業手冊彙編(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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